十四世纪伊斯兰教义学家、教法学家、原教旨主义的倡导者。本名艾哈迈德本阿卜杜勒哈利姆。库尔德人。生于马穆鲁克王朝统治下的美索不达米亚的哈兰。
1268年因蒙古人入侵随家迁居大马士革。出身于宗教学者世家,祖父为罕百里派法学家、圣训学家,其父希哈卜丁曾任大马士革圣训学校教师,并兼任伍麦叶清真大寺宣教员。
伊本泰米叶幼承家学,能背诵全部《古兰经》和圣训,后就读于罕百里派圣训学校。30岁时继其父在大马士革伍麦叶清真大寺讲授圣训教法,并担任宜教员,对逊尼派四大法学派的教法学说进行研究,继承和发展了罕百里派的教法学说,享有盛名。
1298年,因反对一些学者对《古兰经》中关于真主德性问题的任意注释而被指控。1306年,被叙利亚总督遣送开罗,曾与哈乃斐派、马立克派、沙斐仪派的学者、法官进行辩论。后因沙斐仪派首席法官指控他犯有"把安拉人格化"罪,被监禁18个月。
1308年获释后,在开罗萨利赫学校讲学,继续宣传他的教义、教法主张。又因反对伊本阿拉比派对苏菲圣墓的崇拜而遭软禁。
1309年被流放到亚历山大。1313年随马穆鲁克王朝素丹伊本盖拉温出征,收复被蒙古人占领的叙利亚。后定居大马士革,继续讲学和著述。1320年因对教法中有关休妻律例用类比推理去解释,有悖于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的主张而被囚禁。
次年出狱,仍坚持己见。1326年再度下狱,其著作全部被封禁。1328年9月26日在开罗狱中病逝,葬于苏菲公墓。
伊本泰米叶一生执着于早期伊斯兰教的正统思想,遵循罕百里学派的法律传统,明确提出了"回归古兰经"的著名口号,以纯洁信仰,恢复伊斯兰教的本来精神。
他通过对伊斯兰教各派学说的研究和批判,认为伊斯兰教从中世纪以来,由于受到希腊哲学、基督教、佛教、琐罗亚斯德教和新柏拉图主义的影响,出现了崇拜 外里(即所谓的老人家或上等人)、朝拜圣墓、祭祀自然物等新的多神崇拜和异端思想,背离了"安拉的正道"。
他主张应复兴早期伊斯兰教的原旨教义,恢复《古兰经》、圣训的真正精神和赛莱菲耶(sailaifengye,即伊斯兰最初三代)的传统惯例,坚持伊斯兰教认主独一论的根本信仰。除遵循经、训外,不信奉任何权威,反对凯拉姆学派、苏菲主义和其他哲学学派离开认主独一教义的任何"创新",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四分五裂的伊斯兰社会再度统一。
他认为(古 兰经》是信仰的最高准则,对其注释要严格、精确,不能妄加推猜和穿凿附会。在伊斯兰教的立法上,他认为《古兰经》和圣训是立法的基础,在不违背经训原则下 可应用"类比推理"(即;革亚斯),对律例进行独立判断,而"公议"(即;易只玛而)或某个团体的意见对立法并无价值。在政治上,他承认早期四大哈里发的 正统性。
认为哈里发只有经过民主选举,才符合伊斯兰教关于穆斯林人人平等的原则。伊斯兰国家的政府应对'稳埋'(即穆斯林社团)负责,实行沙里亚教法,稳埋则对真主负责,保证政府实行教法。服从执行教法的政府和反对异端及偏离教法的政府同样是穆斯林的义务。那些离开"安拉正道"而又渎职和腐败的统治者,是最不道德的人,穆靳林没有必要去服从这样一个腐败的统治者。
伊本泰米叶的学说和著作对18世纪阿拉伯半岛兴起的瓦哈比教派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近现代的伊斯兰复兴思潮和运动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他的思想影响。他被称为"罕百里教法学派的权威"、"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先驱"。
伊本泰米叶对《古兰经》和圣训均有研究和注释,著有教法、哲学、逻辑、伦理及对各派学说批判的大量论著,流传至今的约64部。著名的有《教法判例》、《政治与教法》、《论文集》、《圣行之道》、《反驳哲学家》、《批判逻辑学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