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课"(Zakat)是伊斯兰信仰的第四基柱。这是安拉(Allah)对那些丰衣足食的穆斯林规定的义务,指令他(她)们把其每年盈余财富的一部份用作帮助贫民和有需要的人。"天课"是在每年底之前抽收的。有关其评估、分配和征收办法是根据穆罕默德圣人(求主赐福他)的训令而制定,容后详述。
"天课"的字义是廉洁。穆圣(求主赐福他)说:"真主规定天课,为主命,纯粹是使我们的盈余得以涤净。" 这主命不同于其它的善举如:施舍、救济金、或赈济品等措词都无法完全表示出天课的真义。天课既不是政府征收的税款,亦不是随意捐助的赠金,而是人类最能获得真主喜悦的天职,亦是敬拜真主的一种行为。天课在古兰里中常与礼拜同时被提及,且看第二章二七七节:
"的确,归信、并作善事、守拜功、施天课的人们,可在主处获得报偿,他们将无惧无忧。"
"这是智能之经典的道理,为善之人的领导与慈悯,他们守拜功,施天课,并且坚信后世。这些人是守主的领导,这些人均是胜利的。"
(古兰经第卅一章二至五节)
由此,我们知道"礼拜"是一种通过行动和言词来崇拜真主,而天课则是藉看自己的财富向主表示虔诚。若我们缺乏对主的归顺和敬爱,则两者都毫无精神和道义上的意义。
从实际观点来看,伊斯兰国家是有责任去向每一有能力的穆斯林搜集天课的。第一位掌理人艾布伯克曾向那些拒绝缴纳天课的部落宣战,虽然他们都自称是伊斯兰的信徒,也有立拜功。他解释为伊斯兰律法(Shari'ah)是一体的,我们不能只遵守一部份而忽略了其它。不过,在非伊斯兰国的穆民可凭自觉去履行这责任,并要提醒其它教胞遵守这主命。
二、缴纳天课的精神
在古兰经中,财富被视为真主给予人类的恩惠。真主,既是宇宙的创造者、调养者,当然亦是万物的主宰了,包括一切人类所享有的。
"是那造化诸天与地,并为你们由云降水而用以发生美丽的园林的主呢?那园里的树不是你们能使它生长的。....."(古兰经第廿七章六十节)
既然安拉是万物之主宰,而我们祇是其受托人,因此,我们应该按主的旨意去支配和运用祂赐予的财富。金钱固然不应浪费在毫无意义的用途上,更不可用作掠夺权势,欺压民主的工具。古兰经和圣训都很清楚地告诉我们任何用不正当手段得来的不义之财就是对主的不忠。换句话说,除了对主的信仰专一外,最能获主喜悦的德行便是对人施予、仁爱、慈悲、买想和容忍。
"那般人他们在富有与困窘的时候施舍的,且是抑怒饶人的,安拉喜爱为善的人。"(古兰经第三章一三四节)
主命令我们要在祂及祂的爱民跟前谦逊、礼让和慷慨。我们不应对主的给养过份苛求,应抑止对物质的非份欲念。祂更嘱咐我们不能骄傲、蔑视他人、放纵自己、任性、贪心和重视名利。因此,我们要时常立拜功来洁净心宁,斋戒来压止食欲.施天课来制胜贪念。我们之有这种种的德育皆因我们归顺了主而得到的恩宠.有赖祂的宽大和仁慈。
因此,那些有条件去施天课的穆斯林更应感谢主对他们特别的恩典,使他们有能力去帮助他人。须知道,施天课是对主的一种责任,并不是对受惠者的施舍,因为这是施者和受者的义务和权利。像其它侍奉主的行为一样,在施与爱天课的时候,彼此都要纯洁和诚恳。
三、天课的裨益
从道德和实际的角度来看,天课的好处都很明显。施天课者可以克服其自私心和对物质享受的贪慕,建立其对贫困者的同情心,而受天课者不但可避免对其较富裕的教胞妒忌和仇视,相反可产生好感。
因此,一个穆民,无论贫与富,都应视其在世上的生活为主对他们的考验,富者要慷慨和慈悲,要与其它教胞分享主赐予的恩泽,而贫者亦要容忍,发奋向上和免除嫉妒"古兰经告诉我们一个人的财富和地位并不能代表他的人格,而是他对主的自觉、他的品行及如何处理主所赐予的给养,才能在最后审判中决定他的命运。圣人曾道:"慷慨的人接近主,接近天堂,接近人类,远离地狱,但吝啬的人却远离主,远离天堂,远离人类.接近地狱。当然,一个愚昧但慷慨的人比一个吝啬而守拜功者更能得到主的欢心。"
伊斯兰的经济观是公平和人道的,正如古兰经第五十九章七节记载:
".....以免那财产周流在你们的富人之间。......"
伊斯兰反对累积和不断大量谋取暴利,同时亦不赞成绝对的共产,因两者皆不公平。它鼓励我们要在合法、诚实和从事生产的原则下谋生,并提倡社会和劳资三方面都要平等地共享成果。社会的经济来源大部份是取自法定的天课和各善长自愿的奉捐。若天课是有效地彻底执行,社会民生便会避免有阶级区别,敌对,猜疑,甚至腐败。它使人民互爱互敬,关心别人的幸福。
施天课并不是一种可夸耀的事。正如"礼拜"一样,是一种对主表示感谢和皈依的行动,并求主饶恕。
四、征收天课的范畴
"天课"是征自现金、牲口和五谷的。每一种类的立例有异,尤以后两者的计算更为复杂,其详细可参考其它有关伊斯兰法律的书籍。
现金的最低征收率是百分之二点五,以其每年的盈余作计算,即除了合理开支外剩下来的金钱。百分之二点五祇是一个最低率而非最高限额。天课是无最高限额,祇要在非剥夺自己及其从属的合理生活条件下,施的天课愈多,对施及受者皆获益愈多。
五、天课的受惠者
古兰经有提及可接受天课的人群。
"救济品惟归给穷困的、赤贫的、为此工作的、其心可得安定的、用以赎身的、拖欠外债的、用于安拉之道上、与旅客。这是安拉的规定,安拉是深知的、明哲的。"(古兰经第九章六十节)
天课各类的受惠者早已在一千四百年前订定,至今仍适用。
1.贫人~那些不能工作或没法养活自己及其家属的人,或那些为主道工作而无瑕顾及生计的人。那些没有要求帮助的,则应优先受惠。
2.有急需要的人~那些受灾难而失去财物的人可接受天课。
3.天课的收集人~这些人的薪金可取自天课。据某些学者的解释,在伊斯兰国家里,天课可用作支付财政部,甚至整个政府顾员的薪金。公款的管理人,也在此列。
4.改信伊斯兰教的人~那些因归信伊斯兰教而丧失其财富的人应得到帮助,以使其能安定过日。
5.不自由的人~此类包括付出赎金去换取穆斯林的人质或战俘的自由。
6.欠债人~是指那些因支付合理的必需品而举债的人。那些因婚礼铺张或其它过度放纵,奢侈浪费而蒙受债务缠身的人,不入此类。
7.旅客~那些因某种合法的原因要离开其家园,而在异国无依靠的人,例如去宣扬伊斯兰、去求学、公干等。也可将天课拨给专为帮助这类人而设的福利机构。
8.用于主道上~这类包括一般社会公益,可分成下列各种:
甲、宣扬主道者的报酬。
乙、学生、学者和研究工作者的津贴和薪俸。
丙、推广社会公益的费用,例如建设医院、教育机构、图书馆等,或捐助为伊斯兰服务的团体。
六、天课的法则
I﹒施天课者所供养的亲属不能受他的天课。
2﹒不能给予超过受者需要的金钱。另一方面,受者也不能接受超出其需要的金钱。
3﹒付给政府的税项并不包括在天课内。
4﹒施天课的人不能因执行了这天职而感自豪和骄傲,但若提及其姓名能有鼓勘他人施天课之作用,则可公布其姓名。
5.施赠天课时,不需告诉受者他接受的是天课。对有些值得帮助而又不肯接受天课的人,我们可不必说出金钱的来源,但施者付出的仍是天课。
6,天课可直接给予个人或团体,祇要符合条件。施者可凭其最佳的判断去找出那些是最适当的受惠者。从前,在伊斯兰组织的国度里,天课走出官方正式搜集的,而分配也由政府一部门专责执行。今天,特别是在非伊斯兰国家,天课是一种个人的义务。每个成年的穆斯林每年一定要自己实行。在这些国家,穆斯林可以直接给予那些值得帮助的人(相信每个国家都有很多这类人),或者他可拨给某些伊斯兰团体,用以帮助我们的教胞组织青年营和训练中心,去教育穆斯林儿童,发展伊斯兰工作,支助他们建立穆斯林教育中心和医院,或其它有关伊斯兰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