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杂居早在先知穆圣时代就是社会现实﹐以后随着伊斯兰的广泛传播﹐既有生活在非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少数民族﹐也有生活在穆斯林国家的非穆斯林少数民族﹐因此﹐对待非穆斯林民众的文化﹑信仰和习惯﹐不是什么现代新事务﹐伊斯兰早有固定的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先知穆圣时代就有先例﹐后来的穆斯林贤哲和政权领袖都为后人树立了榜样﹐因为他们的依据是《古兰经》和圣训﹐形成固定了伊斯兰法制﹐禁止毁坏任何宗教的崇拜场所。
根据当代伊斯兰法学家尤素夫·盖拉达维博士的权威著作《在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地位》(Ghayr Al-Muslimeen fil Mujtama Al-Islami)﹐伊斯兰政权对待非穆斯林和平居民有确定的法律保护制度﹐对他们表示宽容﹑仁慈和公正﹐禁止对他们任何形式的伤害。真主在《古兰经》中说﹕(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你们的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 真主确是喜爱公平者的。他只禁止你们结交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曾协助别人驱逐你们的人。 谁与他们结交﹐谁是不义者。)(60﹕8-9) 与穆斯林相处的非穆斯林﹐不是明显的敌人﹐就是朋友﹐有责任对他们实行力所能及的仁慈和帮助﹐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伊斯兰是真主对全人类的怜悯和仁慈﹐不限于穆斯林﹐不因某些人信仰不同而剥夺他们应得的生存权利和行动自由。 在一个政权之下﹐凡是穆斯林所能享有的权利﹐非穆斯林不能例外﹐这就是真主允诺的公平﹐包括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崇拜场所。 当年在麦地那﹐先知穆圣曾经同信仰基督教的纳吉兰人(Najran)有过协议﹕“纳吉兰人和他们居住区内的邻舍﹐都是生活在万能真主和真主使者保护下的居民。 他们的财产﹑宗教和教堂﹐不论多寡或大小﹐都受到真主使者的保护。"(根据阿布·尤素夫著《Al-Kharaj》) 先知穆圣许可教堂在穆斯林礼拜前后敲钟﹐“许可他们在白天和夜间敲钟﹐只是在穆斯林礼拜时间除外。 许可他们在节日举行背负十字架行走的礼仪。"
伊斯兰保护多种信仰﹐以信仰自由选择为第一保证﹐并且希望不同信仰的人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中。 真主在《古兰经》中启示保护所有信仰者的祈祷场所﹐真主说﹕(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么许多修道院﹑礼拜堂﹑犹太会堂﹐清真寺 ---- 其中常有人记念真主之名的建筑物 ---- 必定被人破坏了)。(22﹕40) 先知穆圣归真后的第一任哈里法艾布·伯克尔指示为捍卫伊斯兰出征的将士们说﹕“(你们所到之处)不许砍伐和烧毁椰枣树﹐不许杀害动物和破坏树林﹐不许伤害儿童﹑妇女和老人。 如果你们看到人们逃进祈祷场所去避难﹐保护他们在那里和平祈祷。"
伊斯兰政权对待非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保护他们的自愿选择﹐不许可以任何方式诱使或强迫他们改变信仰接受伊斯兰。这是根据真主在《古兰经》中的明确启示﹕(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把柄。 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2﹕256) 历代的穆斯林领袖和学者都以此为执政纲领﹐真主的信仰自由启示非常明确﹐是真主的命令﹐不容曲解或误解﹐没有任何借口或理由不执行或变化花样。 既然保证非穆斯林居民的信仰完全自由﹐就应当允许他们有自己的信仰方式和崇拜场所﹐他们的信仰受到尊重﹐体现在对他们的信仰场所的认真保护﹐而不是虚伪地对待真主的启示和命令。
穆斯林从罗马人的占领下解放了多民族共存的历史名城耶路撒冷﹐当时的名称是“伊利亚"(Iliya)﹐哈里法欧麦尔对那里的民众发布的公告说﹕“真主的奴仆﹑信士的领袖欧麦尔保护伊利亚城内的所有居民﹐保护全体居民的生命﹑财产﹑教堂和十字架。 禁止对他们的教堂有任何占据﹑拆毁或损坏的行动﹐也禁止对教堂的任何附属物,如十字架等有任何破坏。 教堂里的信徒永远不被强迫改变信仰﹐也永远不受压迫﹐也不许可伊利亚城内的犹太人进驻教堂。" (根据《At-Tabari﹐Tarikh》卷三﹐P﹒609)
对非穆斯林的自由﹐不局限于宗教礼仪﹐而且也准许他们保持地方的风俗习惯﹐尊重他们的信仰和习惯是对不同文明的宽容﹐伊斯兰政权教育穆斯林必须树立同非穆斯林和平共处的道德行为。在一个穆斯林国家﹐非穆斯林的信仰活动和地方风俗照常﹐如佛教徒在节日里高抬菩萨游行。穆斯林历史学家特里顿(Tritton)说﹕“穆斯林历代统治者对非伊斯兰信徒的宽容﹐令人钦佩。 例如在伊斯兰的城市中﹐许可基督教教堂正常举行礼拜仪式﹐政府中容纳非穆斯林的官职﹐如基督教徒和犹太人。有许多非穆斯林商人成为富翁﹐政府保证他们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安全。"(根据《Khartubali》 by Hssan Ali﹐P﹒256)
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原则精神﹐以及前几代哈里法依据先知穆圣的行政范例﹐对生活在伊斯兰政权下的非穆斯林民众实行信仰自由政策﹐伊斯兰文明历史形成过程中所演绎的伊斯兰法学也对信仰自由和保护其它宗教崇拜场所﹐有一致的法学律例。四大法学家都这个原则基本一致同意﹐哈乃菲﹑马立克﹑沙斐仪和罕伯勒这些法学大师都留下了明确的论述﹐伊斯兰世界不存在一个许可伤害非穆斯林居民的教派。他们确认在伊斯兰领土之内生活的非穆斯林﹐都是穆斯林的邻舍和同等居民﹐受到同穆斯林一样的保护﹐穆斯林必须以真主﹑使者和宗教的名义保护他们的平等﹑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甚至不许可对非穆斯林有不尊敬的言词。在这些居民受到敌人攻击时﹐穆斯林有责任派遣军队保护他们﹐如果穆斯林让他们受到敌人任意欺凌﹐就是忽视真主的法令。著名的哈乃菲学派大学者卡迈尔·胡曼姆(Al-Kamal ibn Al-Humm)在他的著作中说﹕“哈乃菲学派的法制规定﹐禁止任何穆斯林破坏寺庙﹑教堂和祈祷场所。"
在伊斯兰的所有经典和法典中﹐或在任何一个伊斯兰政权的宪法中﹐从来没有过毁坏寺庙或强制非穆斯林入教的规定。从最早的麦地那穆斯林公社一直到公元1924年最后一位奥斯曼哈里法被迫宣布退位﹐在伊斯兰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伊斯兰政权宣布禁止其它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和措施。信仰自由和互相尊重是伊斯兰自古以来的一贯政策﹐从先知穆圣时代开始﹐历代王朝和历朝官员必须遵照执行。从理论到实践﹐历史证明凡是穆斯林有能力控制局面的地方﹐绝对不会发生毁坏其它宗教场所的不幸事件﹐因为伊斯兰对待非穆斯林的开明政策﹐充满了真主的仁爱恩德和人道主义精神。
今日世界上﹐许多地方发生文明冲突﹐长期忍受西方殖民主义压迫的穆斯林地区﹐许多地方处于无政府状态﹐出现某些野蛮行为﹐他们破坏寺庙和教堂﹐粗暴对待非穆斯林民众。根据当代著名法学大师盖尔达维博士的意见﹐我们应当划清一条界限﹕一边是明确无误的伊斯兰保护非穆斯林居民的原则﹐另一方面在穆斯林人群之中有少数思想极端狭隘的无知民众。那些违背伊斯兰基本人道精神和野蛮破坏其它宗教祈祷场所的人﹐是穆斯林的内部敌人﹐他们对伊斯兰文明的破坏性超过伊斯兰的正面敌人。
追查任何一个地方发生冲突的地方﹐寺庙或教堂遭到袭击和被焚烧﹐冲突的原因不是宗教﹐而是涉及许多其它原因﹐例如经济﹑政治或历史仇恨。当伊斯兰的敌人利用宗教发动军事入侵或经济掠夺的时候﹐散布宗教仇恨﹐煽动民族矛盾﹐激发当代人民的激愤﹐反抗的形式脱离伊斯兰法制常规行为。盖尔达维博士告诫人们要划清界限﹐目的是﹐莫将政治与社会问题与宗教精神混为一谈。当今世界上有许多不幸的事件﹐既有以宗教为幌子﹐披着宗教外衣做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也有人把正义的抗战归于伊斯兰“好战"与“恐怖"﹐而对根本原因和真相却金蝉脱壳﹐转移视线。